中介申報有切身之責

Share on facebook
Share on linkedin
11-02-2019

中介申報有切身之責

要改善披露制度,業界普遍認為須將披露時間提前,即是在押股時已申報,但披露責任誰屬則未有共識。

 

信永方圓董事及行政總裁魏偉峰認為,應由大股東自行申報,事關銀行、券商等借款機構只是中介人,不應負擔申報責任。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亦同意實際操作上難以要求由券商申報,因為不少股東押股屬短期融資,從數天至數個月不等,一家有規模的券商若要代每名押股客戶申報,工作量過於繁重。2005年的諮詢總結中,證監會亦表示若由券商等中介人負責申報,會令他們負擔不必要的合規責任。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