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申报有切身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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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2019

中介申报有切身之责

要改善披露制度,业界普遍认为须将披露时间提前,即是在押股时已申报,但披露责任谁属则未有共识。 信永方圆董事及行政总裁魏伟峰认为,应由大股东自行申报,事关银行、券商等借款机构只是中介人,不应负担申报责任。公共专业联盟财经政策发言人甄文星亦同意实际操作上难以要求由券商申报,因为不少股东押股属短期融资,从数天至数个月不等,一家有规模的券商若要代每名押股客户申报,工作量过于繁重。 2005年的咨询总结中,证监会亦表示若由券商等中介人负责申报,会令他们负担不必要的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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